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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4-07-18 16:59:00 来源: 作者:admin 审核人: 阅读: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实习是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 节,是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最好方式,也是示范院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实习 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要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毕业实习的安排、检查、跟踪、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将毕业实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毕业实习,更好地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实习要与学生预就业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毕业实习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方式多样。提倡结合就业实习,尽可能做到集中实习为主,个人分散实习为辅。

    第四条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 (若实行“2+1”模式的专业则安排从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始),原则上学生应有半年以上的毕业实习时间。前两周作实习准备,各二级学院进行实习动员,组 织学生学习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个人实习计划,收集实习资料等。实习结束后,用一周时间进行实习总结,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综合实践报 告),评选优秀实习生和先进指导教师等。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时间安排上可适当调整。如在毕业实习期间已签订就业协议,则可提 前结束毕业实习。

    第五条毕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程,学生毕业实习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成绩。

    第六条毕业实习单位原则上应与本专业对口或其业务性质与专业相关的单位。实习单位由二级学院推荐或学生自主联系确定。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填写《学生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申请表》报二级学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或称实习员工),要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共同管理,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毕业实习的组织安排

    第八条毕业实习由学校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学生是毕业实习的主体和受益者,二级学院是毕业实习的组织和推动者,实习单位是毕业实习的主要指导者和管理者。

    第九条毕业实习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具体负责实施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成立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财务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或联办专业负责人)组成。毕业实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实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毕业实习指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办、专业骨干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二级学院教学办。

    第十二条毕业实习的学生由实习单位及学校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和管理,以实习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为主,学校指导教师为辅,原则上学校为每一个实习班级均配备一名专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鼓励学生以就业为导向,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起提前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在不影响专业课程学习和正常参加考试的情况下,经二级学院审批,个别学生可提前进入毕业实习阶段。

    第三章毕业实习各方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学校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各专业毕业实习的实施方案;

    (二)审批各二级学院毕业实习指导小组成员资格,指导、督促、检查各专业毕业实习工作;

    (三)研究协调毕业实习实施中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毕业实习指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订二级学院毕业实习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毕业实习质量监督与评价运行机制,确保毕业实习有序进行;

    (二)选聘毕业实习的指导教师,检查指导教师工作,审定毕业设计任务书或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

    (三)负责与企业、行业的联系,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拓宽学生毕业实习和就业的渠道;

    (四)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前,负责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好毕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等教学文件,并填写好《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计划审批表》与《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安排表》;

    (五)负责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开具《学 生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介绍信》。负责统计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学生的有关信息,统筹协调,明确各方职责。负责组织签订好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协议书》、 二级学院与《推荐实习单位学生协议书》和二级学院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协议书》;

    (六)负责组织召开学生毕业实习动员大会,组织学生学习学校、二级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定,下发有关通知,并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动员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单位是毕业实习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应积极落实校企双方共同签订的有关协议,与二级学院共同确定好实习学生的岗位、实习内容等,实习结束时在《学生毕业实习考核表》上为学生填写实习考核意见并评定实习成绩;

    (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毕业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落实毕业实习任务,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及思想教育工作,向实习单位提出实习学生的具体考核意见和实习成绩。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职责

    (一)各专业负责人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毕业实习大纲要求,具体负责所属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联系、安排、统计、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组织实习学生填写《学生毕业实习任务书》;

    (二)各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协 助、配合实习单位及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每半月至少与每一名实习学生联系一次。在毕业实习学生相对集中的实习单位或地区,派选教师经常 与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实习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与实习工作情况,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地向毕业实习指导小组汇报学生实习 情况,认真填写《教师检查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登记表》;

    (三)各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关心实习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好实习学生的利益,及时向实习学生提醒并传达学校有关实习、补考、就业、毕业和安全等注意事项,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各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负 责督促实习学生填写好《毕业实习记录册》,指导学生撰写《毕业综合实践报告》,做好实习结束学生《毕业实习记录册》、《毕业综合实践报告》的检查、收交、 批阅、考核、成绩汇总等工作,依据《学生毕业实习考核表》评定出学生的综合实习成绩;

    (五)各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在 本专业所有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应将学生毕业实习材料汇总存档,材料包括毕业实习申请表、相关协议书、检查情况表、毕业实习记录册、毕业综合实践报告、考 核表等。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指导学生毕业实习的工作情况,按规定给实习指导教师一定的课时津贴。

第四章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实习学生职责

    (一)学生在毕业实习离校前须听从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安排,认真学习学校、二级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明确实习任务。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与二级学院签订协议书;

    (二)凡二级学院推荐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按协议 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实习期间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二级学院及实习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更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若因毕业实习单位单方面 原因,学生必须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报告,经由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核实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离开实习单位后,原则上学生可自主联系实 习单位;

    (三)无论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还是二级 学院推荐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实习单位报到,学生自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本人必须亲自向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具体实习岗位和作息时间 安排,以便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组织实习抽查和指导。实习学生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络、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与二级学 院实习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一次;

    (四)毕业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 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有事必须向实习单位和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双方请 假,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五)应按照毕业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工作任务 和岗位职责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努力锤炼并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实习学生要具有高度的安全事故 防范意识,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所有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均必须办理有关保险;

    (六)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根据情况可自主变更实习单位,不过每次变更均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登记(具体由二级学院各班级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所有实习学生应认真填写好《毕业实习记录册》并按要求完成《毕业综合实践报告》。

    第十九条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管理。凡自主 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协议书由二级学院、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共同签订,原则上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管理完全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负责。除实习单位变更时必 须向二级学院教学办申请备案外,二级学院不负责其毕业实习期间的管理。如学生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发生纠纷,实习单位向学校反映情况并提出投诉实习学生意见 时,经学校调查,确属学生过错,则依据国家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推荐实习单位学生的管理。凡 二级学院推荐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学生个人均签订协议书,原则上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完全由实习单位负责。实习学生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实习单 位有关员工管理规定进行。除非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实习单位向学校反映情况并提出投诉实习学生意见时,经学校调查,确属学生过错,则依据国家法律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无论是自主联系实习还是二级学院推 荐实习单位的学生,均规定了学生每周至少与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一次,以及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每半月至少与学生联系一次的要求,二级学院实习指 导教师应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毕业实习指导小组派教师将对实习学生较多的单位或地区的学生进行不定期巡视。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对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要 求。一是实习学生应遵循实习单位轮班制,没有寒暑假。二是实习学生应按时上下班,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应严格履行实习单位正常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 假未得到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岗。三是实习学生的1-3天请假审批权由实习单位全权负责,请假获准后,应办好各项交接班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实习期间,需 请假4天及以上的实习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实习学生的违纪违规处理意 见,参照有关实习单位规定,并依据国家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凡未请 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实习生,毕业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给补修机会,不能按时毕业;凡被实习单位开除的实习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学生毕业实习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原则。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成绩评定。一是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二是二级学院对学生的毕业实习记录册、毕业综合实践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占总成绩的50%;三是实习总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成绩。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有某些独到见解。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总结,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

    不及格:实习态度不端正,未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未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考核的重点 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内容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专业技能、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实习单位应将最终的考核意见及考核成绩填 写在学生《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上,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考核。考核的重点 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以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毕业实习记录册、毕业综合实践报告、实习内容完成情况等,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 试)。二级学院综合实习单位考核意见和考核成绩,给出每个学生的毕业实习总成绩,并将该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实习生”的重要依据。

    毕业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呈交一篇《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章毕业实习的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毕业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对 《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交流,并写出书面报告,并按学校要求选送一定比例的优秀《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或《毕业设计 (论文)》一起送交教务处存档。总结报告内容为:选题,完成时间,考核成绩统计及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主要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全部作业在学生成绩公布后必须由二级学院集中保管,学生《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二级学院,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原件)。

    第三十条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对认真贯彻学校毕业实习有关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通过公开评选授予“毕业实习先进单位”、“先进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等荣誉称号,并对先进实习单位、先进实习指导教师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认真组织毕业实习的单位和敷 衍、失职的指导教师个人,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对于不参加毕业实习,或旷课超过规定,或在实习过程中态度不认真、实习效果差,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实习生, 实习成绩可定为不及格,并视其违纪违规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毕业实习经费的预算标准和开支管理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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